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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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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度,集中统一管理市级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二)依法接收市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纳入接收范围的档案资料,收集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着名人物的档案,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资料。
(三)开展档案和资料的整理、鉴定、保管、保护、修复、复制和统计等各项基础业务工作。
(四)开展档案资料利用服务工作,提供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依法公布档案,研究、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文化建设,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建设党员党性教育、社会宣传教育基地,满足社会档案文化需求。
(六)开展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负责市级重要公共数据和电子档案的接收、长久保存和日常管理,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档案和资料,保障数字档案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七)组织开展馆际合作和业务交流,承担本市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设,推进区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协作,开展区域档案学术理论研究和档案保护技术工作,开展档案利用合作交流和境外档案资料征集。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