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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档案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甬档〔200627

          

         

        关于印发《宁波市档案局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宁波市档案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档案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并尽早予以防范,确保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局档案管理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汛期警报、火灾警报、防盗保密事件等处理与防范措施,以期及时地组织人员,保证档案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立足防范,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突发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事件报告

            第五条  一旦发生事件预警,应立即向责任处室报告,同时向主管领导通报。

            第六条  主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应按照已发生、可能发生之事件性质和等级,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必要时,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七条  本级馆档案库房为特级应急处置的区域;计算机中心和其它档案保管场所为一级应急处置的区域;二氧化碳、IG541储气室和监控室为二级应急处置的区域。查阅利用大厅、目录中心、财务室、展厅为三级应急处置的区域。

            第八条  各级区域应急处置以本级为主,并视情况请求市政府和公安、消防中心等部门支持;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建立以局长为总指挥、业务分管局长具体抓落实、政工局长抓思想发动、其他中层以上领导协作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总指挥:孙伟良

        现场指挥:金绍朱

        协调:张岳年

        成员:刘生锚、顾剑徵、王熙明、沈渊飞、詹  锐、黄韵梅

        第十条  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处室职责:

        (一)保管利用处应按档案存放区域等级依次指导处置:汛警期查漏防潮,发生期不间断监控排查,危险期按要求立即组织力量把特级区域的档案向高位转移。火警期应迅速告知库区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盗窃泄密发生期应立即控制和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部门查勘;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期应做好珍贵和保密档案撤离准备,发生期当视上级要求和现实需要,指导处置人员搬运至设定区域。

        (二)技术处在汛警期作好通气排湿、设备设施的运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危险期按要求组织力量把计算机中心、监控室、贵重设备向安全场所转移;火警期在协助监控室报119火警的同时,报告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按消防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实施处置。

        (三)办公室应在汛警期及时了解汛警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有关处室通报,并协助做好止漏防潮工作,发生期当按主管领导要求和现实需要通知人员到位;火警、失窃泄密发生期当及时掌握信息,协助做好联络工作;整体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期应落实搬运装具、车辆和场地以应急需,发生期当按上级要求和现实需要,保障后勤到位和信息沟通。

        (四)其它处室应按领导指派协助处置。

         

        第四章  奖励惩戒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当报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因参加应急处置致伤残或牺牲人员之善后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借故逃避或拒不执行处置命令的,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6428日印发

         



        关于印发《宁波市档案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

        甬档〔200627

          

         

        关于印发《宁波市档案局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宁波市档案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档案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并尽早予以防范,确保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局档案管理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指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汛期警报、火灾警报、防盗保密事件等处理与防范措施,以期及时地组织人员,保证档案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立足防范,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涉及突发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事件报告

            第五条  一旦发生事件预警,应立即向责任处室报告,同时向主管领导通报。

            第六条  主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应按照已发生、可能发生之事件性质和等级,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必要时,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七条  本级馆档案库房为特级应急处置的区域;计算机中心和其它档案保管场所为一级应急处置的区域;二氧化碳、IG541储气室和监控室为二级应急处置的区域。查阅利用大厅、目录中心、财务室、展厅为三级应急处置的区域。

            第八条  各级区域应急处置以本级为主,并视情况请求市政府和公安、消防中心等部门支持;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建立以局长为总指挥、业务分管局长具体抓落实、政工局长抓思想发动、其他中层以上领导协作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总指挥:孙伟良

        现场指挥:金绍朱

        协调:张岳年

        成员:刘生锚、顾剑徵、王熙明、沈渊飞、詹  锐、黄韵梅

        第十条  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处室职责:

        (一)保管利用处应按档案存放区域等级依次指导处置:汛警期查漏防潮,发生期不间断监控排查,危险期按要求立即组织力量把特级区域的档案向高位转移。火警期应迅速告知库区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盗窃泄密发生期应立即控制和保护现场,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部门查勘;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期应做好珍贵和保密档案撤离准备,发生期当视上级要求和现实需要,指导处置人员搬运至设定区域。

        (二)技术处在汛警期作好通气排湿、设备设施的运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危险期按要求组织力量把计算机中心、监控室、贵重设备向安全场所转移;火警期在协助监控室报119火警的同时,报告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按消防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实施处置。

        (三)办公室应在汛警期及时了解汛警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有关处室通报,并协助做好止漏防潮工作,发生期当按主管领导要求和现实需要通知人员到位;火警、失窃泄密发生期当及时掌握信息,协助做好联络工作;整体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期应落实搬运装具、车辆和场地以应急需,发生期当按上级要求和现实需要,保障后勤到位和信息沟通。

        (四)其它处室应按领导指派协助处置。

         

        第四章  奖励惩戒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当报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因参加应急处置致伤残或牺牲人员之善后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借故逃避或拒不执行处置命令的,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对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6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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