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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海区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16号)
        来源: 中国镇海网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充分挖掘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潜力,增加耕地面积的有效途径;是将农村粗放低效建设用地,置换用于城镇建设,缓解城镇建设用地紧张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村为主体、人口集聚的原则,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明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开发整理复垦,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人口集聚,加快农村集中居住区(点)的培育发展。到2020年全区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20个,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3300亩以上。

        三、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及奖励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的每亩补助15万元,其他方式新增耕地的每亩补助5万元。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取的复垦指标用于本镇(街道)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全额返回给所在镇(街道)。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相挂钩制度,不能按时完成建设用地复垦任务的镇(街道),暂缓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暂缓受理农用地转用报批。

        (二)保障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取的复垦指标全部归镇(街道)所有,复垦指标优先用于本镇(街道)村民安置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需要。节余部分,可申请区收购,收购价格每亩30万元;也可以在各镇(街道)之间有偿调剂,调剂价格自行协商。

        (三)资金来源及结算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相挂钩制度。今后除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农村村民建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项目用地外,其他出让土地按每亩8万元提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具体由区财政局通过上下级财政关系定期与镇(街道)园区结算。

        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组织保障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农办、国土、财政、农业、农机、规划、建设交通、审计、统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各镇(街道)作为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和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计划,用足用活政策,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五、本意见自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一年三月八日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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