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各镇
(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体系。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织开展仲裁工作。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选聘符合相关条件的仲裁员。
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执行仲裁程序,监督指导仲裁庭及仲裁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指导镇(街道)、村健全调解机制。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领导、组织村级调解员开展工作。各村设立调解员,调解本村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
调解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第一防线”的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工作在镇(街道)、村进行,贴近纠纷发生地,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切实落实和强化基层调解工作。要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充分发挥镇(街道)、村调解组织的作用,维护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调解工作要在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依据政策、结合农村实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规劝,帮助并促使其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四、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设置仲裁庭,在镇(街道)、村调解基础上,受理仲裁申请。根据当事人双方要求可以在纠纷涉及的镇(街道)或者村开庭,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仲裁庭应当由
3名仲裁员组成;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由1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规范调解仲裁程序和法律文书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法》顺利实施。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农业、司法、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履行职责。区财政部门须将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及办公室,要依法做好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仲裁法规宣传及仲裁队伍建设。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农业 土地 调解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