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档发〔2009〕22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继续深化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切实提高档案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全省档案局长馆长会议的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不断深化和推进“三农”档案工作,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档案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档案管理整体水平,大力开发涉农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使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创建办法
1.大力推进行政村、乡镇档案规范化建设。行政村、乡镇档案规范化建设是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的基础。各市档案局要按照省档案局统一制定的《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建设测评标准(试行)》和《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等标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测评认定工作。
2.创建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应是在乡镇(街道)档案工作已达到省一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浙江省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测评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测,得分在95分以上方可申请。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推荐,市档案局负责测评,最后由省档案局审定、命名和通报表彰。被推荐的示范乡镇(街道),应具备较好的档案保管和服务硬件条件,已应用档案管理软件建立室藏全部档案的目录数据库,有专门的乡镇(街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对下辖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面向广大农民(居民)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现行文件查阅服务和档案信息利用服务。各市档案局可自行组织市级示范乡镇(街道)的创建活动。
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的评选逐年分批进行,请各市档案局按照省档案局确定的名额(见附件5)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首批省级示范乡镇(街道)的汇总名单、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评分表及总结材料报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3.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对照《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测评标准》(见附件3),自测得分应在95分以上方可申请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县(市、区)档案局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提出申请,市档案局审核推荐,省档案局审定、命名和通报表彰。请各市档案局按照省档案局确定的名额(见附件5)于2009年9月31日前,将首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的汇总名单、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评分表及总结材料报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三、工作要求
档案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基础。规范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对于保障统筹城乡发展的各类工程顺利实施,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活动,是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双服务推进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档案部门要把开展这项评选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活动。
附件:1.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测评标准
2.档案工作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3.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测评标准
4.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申报表
5.示范县和示范乡镇(街道)名额分配表
浙江省档案局
2009年3月9日